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XXX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明知其行为涉嫌违法,仍故意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XXXX上诉。
【判决书内容摘要】
被告人XXX,年龄XXX岁,系中国公民,因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XXX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明知其行为涉嫌违法,仍故意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X万元。
二、被告人XXX在刑罚执行期间应予以剥夺政治权利,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XXX年内受到宪法所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的限制。
三、依法追缴被告人XXX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XXXX上诉。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判决书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