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为一般情况下的刑法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具体以法条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为准。
根据我国刑法解释规定,刑法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属于刑法第175条规定的行为罪,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1. 专用印章伪造罪:指以伪造的、变造的专门用于出具证明文件的单位公章、印章等,出具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2. 强制作证罪:指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式,迫使他人作伪证或不作伪证,或者迫使他人出具重大失实证明文件的行为;
3. 出具伪造的证明文件罪:指以伪造的、变造的证明文件,出具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4.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指以原本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出具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5. 销售伪造的证明文件罪:指故意销售经伪造的、变造的证明文件,使他人出具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上为一般情况下的刑法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具体以法条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