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审查权限:对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案件的审查和起诉权限,由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行使,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相关司法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罪名认定:根据《刑法》第282条规定,对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2. 定罪量刑: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在判决时,要综合考虑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分子对国家安全的危害程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刑罚的适用。
3. 审查权限:对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案件的审查和起诉权限,由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行使,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4. 督促侦查:对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调查机关及时侦查取证,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和依法处理。
5. 逮捕决定:对于可能构成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提出逮捕决定建议,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逮捕。
6. 裁判管辖:对于涉及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只是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的摘要,具体内容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