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司法解释》中对两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件的重要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侵害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生存发展权益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两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件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以下重要内容:
1. 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范围:《司法解释》明确了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范围,包括虚构交易、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违法转移资产、偷逃和逃汇、非法担保、滥用职权提供或收受贿赂等行为。
2. 两高背信罪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规定,构成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两高背信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上市公司利益实际受到损害;二是背信行为人具有两高身份,即具备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三是背信行为人的行为具备明显背离两高身份职责的情形;四是背信行为人的背信行为与上市公司利益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3.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标准:《司法解释》对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标准进行了规定,指出应当以实际利益损失为基准,以准确、全面、细致的损害认定为目标。
4. 违法所得和罪行揭算:《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人,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同时应当揭算其制造的损失额。
5. 惩罚力度的加大:《司法解释》提出,对于破坏我国金融市场秩序的重大、恶劣情节以及在特定情形下具有特别严重后果的两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司法解释》中对两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件的重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