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1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9条之规定,两高制定的司法解释对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进行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1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9条之规定,两高制定的司法解释对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进行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 泄露对象和范围:明确了泄露对象的具体内涵,包括国家秘密、涉外国家秘密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保密的案件资料等,同时对其范围进行了规定。
2. 泄露方式:明确了泄露国家秘密的方式,包括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短信、网络等各种形式的传播。
3. 泄露者的身份:界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主体范围,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其他人员如媒体记者、律师、专业技术人员等。
4. 泄露故意和情节严重程度评判标准: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如何认定,提出明确的评价标准,包括故意程度、泄露程度、危害程度等。
5. 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罪名、量刑标准和处罚方式:规定了该犯罪的罪名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并对依法定罪的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量刑标准和处罚方式。
6. 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理程序:明确了涉及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相关的刑事诉讼程序,保障追究刑事责任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司法规定可能根据国家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而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这里仅列举了一些常见的主要内容,并不能穷尽全部规定。如果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请参考相关法律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