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当具备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时,方可认定为盗窃犯罪。暂时占有属于非法占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对盗窃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具体内容包括:
1. 盗窃罪的认定:对于物品的占有、借用、使用、监护或者做其他用法的篡夺行为,且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并触犯刑法规定的标准,均可认定为盗窃犯罪。如果侵占行为不符合盗窃犯罪标准,则不构成盗窃罪。
2. 财物的定义:财物包括财产、文物、贵重物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票据、信用卡、银行存单、价值卡等,以及其他与财产具有价值联系的物品。
3. 非财产性行为的认定:对于不涉及财产损失的行为,虽然可能侵害了他人的权益,但不能认定为盗窃罪。仅当具备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时,方可认定为盗窃犯罪。
4. 暂时占有的界定:暂时占有是指以出卖、借用等方式获得财物,并在未预定的时间后归还给原占有人或者将其卖与他人。暂时占有属于非法占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5. 盗窃嫌疑人的起诉标准:检察机关在确定是否起诉盗窃犯罪嫌疑人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被害人意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行为方式、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因素。
6. 盗窃意图的认定:盗窃意图即是寻求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性,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态、情况、证人证言等证据来予以认定。
7. 持续盗窃行为的审查与裁判:对于多次盗窃行为的案件,应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劣程度、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目的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持续盗窃行为,从而确定量刑。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对《解释》的简要概述,详细内容可参阅《解释》原文或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