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一般是指通过对血液进行加工处理后制成的药品或生物制品,比如血小板、红细胞、新鲜冻存血浆等。制作、供应未经许可的血液制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潜在风险,可能给使用者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构成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以上是对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界定的一般解释,具体应还需根据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来进行判断。
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是我国刑法中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行为进行刑事定罪的罪名之一。根据我国刑法第152条规定,构成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要件:
1.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2. 导致严重后果,即造成被供血或使用血液制品的人员患有病或者因此死亡;
3. 当事人具有较高的过错程度,即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过错意识。
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通常可细分为两类:
1.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主要指非法获取、收购或供应他人的血液,通常包括未取得相应许可或证明文件的情况下,非法采集他人的血液进行供应,并导致被供血人员患病或死亡的犯罪行为。
2. 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主要指非法制作、销售、供应未经许可的血液制品的行为。血液制品一般是指通过对血液进行加工处理后制成的药品或生物制品,比如血小板、红细胞、新鲜冻存血浆等。制作、供应未经许可的血液制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潜在风险,可能给使用者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构成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
以上是对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界定的一般解释,具体应还需根据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来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