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规定如下:1.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是对于个别情节轻微,并且没有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罪名并依法从轻处罚。该司法解释主要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件的认定和量刑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解释和规定,以便更为准确地定罪量刑。
最高检关于审判查明、认定和适用传播淫秽物品案件罪名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解释于2018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具体规定如下:
1. 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是对于个别情节轻微,并且没有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罪名并依法从轻处罚。
2. 传播淫秽物品指通过互联网、电子媒体等方式,散布、传送淫秽书刊、录像、录音、图片、文档、链接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方式发送、发布淫秽信息等。
3. 牟利是指以非法获取利益为目的,通过售卖、提供、传阅、收费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
4. 对于兼营其他非法活动的淫秽物品传播者,可以依法追究其兼营非法活动的刑事责任。
该司法解释主要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件的认定和量刑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解释和规定,以便更为准确地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