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证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或公务人员在侦查、审判、执行活动中利用暴力手段阻碍、妨碍证人、被害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案件真实情况提供证言、作证或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的行为,破坏刑事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同样需要确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公务人员存在威胁、恐吓被害人的行为。
暴力取证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或公务人员在侦查、审判、执行活动中利用暴力手段阻碍、妨碍证人、被害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案件真实情况提供证言、作证或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的行为,破坏刑事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我国的暴力取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1. 阻碍、妨碍证人作证:当犯罪嫌疑人或公务人员以暴力手段威胁、恐吓证人,使其不能作证或不敢作证,导致证人无法提供真实情况的证言时,构成暴力取证罪。对于此类行为,一般需要确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公务人员存在威胁、恐吓证人的行为。
2. 阻碍、妨碍被害人提供证言:当犯罪嫌疑人或公务人员以暴力手段威胁、恐吓被害人,使其不能提供对自己的指控和受害情况的真实证言时,构成暴力取证罪。同样需要确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公务人员存在威胁、恐吓被害人的行为。
3. 阻碍、妨碍其他相关人员提供证据:除了证人和被害人外,犯罪嫌疑人或公务人员还可能以暴力手段阻碍、妨碍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提供证据。例如,威胁、恐吓辅助人员、骚扰申诉人等行为也可以构成暴力取证罪。同样需要确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公务人员存在威胁、恐吓其他相关人员的行为。
在立案追诉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犯罪已经客观存在:需要有明确的指控对象和事实依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公务人员以暴力手段阻碍、妨碍证人、被害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证言或提供其他证据的真实情况。
2. 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或公务人员的行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暴力取证罪的相关规定,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
3. 案件处于追诉时效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一般为十年,有特殊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