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滥用公司职权罪是指公司的职员在公司经营活动中,为谋取非法占有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侵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国刑法第五十九条,判处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主体一般情况下有三种: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具体判决的标准是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评定。具体的判决结果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滥用公司职权罪是指公司的职员在公司经营活动中,为谋取非法占有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侵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果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被认定为既遂,即犯罪已经完成,通常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来判断刑罚的轻重。根据中国刑法第五十九条,判处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主体一般情况下有三种: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具体判决的标准是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评定。
实际判决的长度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犯罪所涉及的金额大小、是否阻碍国家金融正常运转等。此外,法院还会考虑是否有自首、悔罪表现等情节对判决进行从宽裁量。
总之,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的判决将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进行综合评定,以保障公平与正义。具体的判决结果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