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受害人:明确了暴动越狱案中的受害人范围,包括看守、民警、押解人员、群众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暴动越狱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包含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定义:明确了暴动越狱的概念,即指在看守、押解、执法等过程中,被关押人员实施破坏、打击、攻击等暴力行为,企图逃脱的行为。
2. 归类:将暴动越狱案分为普通暴动越狱案和特别严重暴动越狱案两种情况。
3. 受害人:明确了暴动越狱案中的受害人范围,包括看守、民警、押解人员、群众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4. 罪名和处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暴动越狱罪的罪名以及相应的处罚标准,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期增加、追加单独罚金等。
5. 确定主观故意:明确了暴动越狱案中主观故意的确定标准,包括有计划地故意攻击、破坏、打击看守、有逃脱意图等。
6. 追诉时效:规定了暴动越狱案的追诉时效,即从案发之日起10年内无时效,超过10年的除非特殊情况,一般不予追诉。
7. 动态变化:明确了暴动越狱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发、审判过程中如果对主观故意进行辩解或改变态度,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司法规定可能因国家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而发生变化,上述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