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解释仅作为参考,具体的法律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正式文件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规定如下:
1.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构成要件:指被控制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自己所经营的营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未经依法登记,而与已经依法登记并经营的其他同类营业相同或者相近的,且具备持续一段时间或者以远离法律订立的营业标准的方式,以营利为目的持续从事这种未经批准或者未经登记的营业行为。
2. 违法数额的认定: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所得非法利益的数量为依据,不包括非法所得的全部利益。
3. 达到“保护地下”行为:营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未经依法登记的未实施前述行为,且未依法登记并经营的其他同类营业已经实施前述行为,但未达到保护地下行为标准的,不属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4. 事实处理:对从事非法经营行为的人员作出认定时,可以根据有关证据、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惯例等综合分析、综合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解释仅作为参考,具体的法律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