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失职罪,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执行判决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执行判决的案件,存在失职行为,致使判决无法被履行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立案条件是指对该罪行进行立案侦查的前提条件。只有当以上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对执行判决失职罪进行立案侦查和追究责任。
执行判决失职罪,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执行判决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执行判决的案件,存在失职行为,致使判决无法被履行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立案条件是指对该罪行进行立案侦查的前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执行判决失职罪的立案条件如下:
1.已发生执行判决的案件:此罪行仅针对已执行判决的案件发生的失职行为,即执行判决的案件已经实施了判决的结果。
2.失职行为: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执行判决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的过程中,由于过失或者玩忽职守,未能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者应尽的职责,导致判决无法被履行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后果严重:失职行为导致的后果必须是严重的,包括但不限于被判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害、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等情况。
只有当以上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对执行判决失职罪进行立案侦查和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