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对于涉及国家重点工程或重大工程项目的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罪名。目前,中国刑法中还没有明确以“两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为罪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规定,对于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两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对于涉及国家重点工程或重大工程项目的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罪名。
目前,中国刑法中还没有明确以“两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为罪名的规定。然而,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国家重点工程或重大工程项目的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例如:
1. 玩忽职守罪:指相关责任人由于玩忽职守,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规定,对于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过失致人重伤罪:指相关责任人由于过失行为,导致他人重伤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对于过失致人重伤的犯罪行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过失致人死亡罪:指相关责任人由于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仅是其中几种在相关情况下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并非“两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刑法中的明确规定。具体适用罪名及相应罪刑情节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经相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