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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事实婚姻及同居关系有什么差异

时间:2023-08-25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财税服务 文档下载

而同居关系并没有法律认定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不享有夫妻的法律地位和保护。同居关系的解除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若分手时存在共同财产,双方争议的解决需要依赖法律规定。因此,江苏地区的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在法律认定、法律效力、法律保护和分手处理等方面存在差异。

江苏地区对事实婚姻及同居关系的法律认定如下:

1. 法律认定的事实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登记结婚实行法定婚姻,也可以通过事实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实婚姻。江苏地区对事实婚姻的认定较为严格,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被法律认定为事实婚姻:

- 双方男女自愿共同生活;

- 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较长;

- 双方彼此以夫妻之名相互介绍;

- 双方目的明确,即生活在一起,并有生育子女、共同承担责任等共同生活目标。

2. 同居关系:事实婚姻是一种稳定而长期的同居关系,但并不是所有同居关系都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同居指的是男女双方未经法律婚姻登记,但在一起生活、共同承担责任、维系感情关系的情况下,形成的临时性或非正式的居住关系。

在江苏地区,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有以下差异:

- 法律效力: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财产、继承权等。而同居关系并没有法律认定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不享有夫妻的法律地位和保护。

- 法律保护:事实婚姻因为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并未受到明确的保护。

- 分手处理:事实婚姻解除需要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双方享有财产分割等权益。同居关系的解除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若分手时存在共同财产,双方争议的解决需要依赖法律规定。

因此,江苏地区的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在法律认定、法律效力、法律保护和分手处理等方面存在差异。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并非法律意见,请在有关问题上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