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较轻的,可认定为“一般性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情节较重的,可认定为“重大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其中,导致严重后果的传染病防治失职行为可认定为“重大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一般性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刑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可酌情考虑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有期徒刑;重大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刑期应当从严惩处,一般可判处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1月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司法解释,其中的相关规定包括:
1. 司法解释对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解释说明,明确认定“未依法采取控制传染病的必要措施,致使传染病传播或者扩散,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2. 对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情节轻重进行了界定。情节较轻的,可认定为“一般性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情节较重的,可认定为“重大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其中,导致严重后果的传染病防治失职行为可认定为“重大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3. 司法解释对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刑罚量刑原则进行了规定。一般性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刑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可酌情考虑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有期徒刑;重大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刑期应当从严惩处,一般可判处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大致的说明,具体的司法解释可根据相关文件进行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