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的责任人员及单位,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案件定性和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防治失职行为,应当依法立案调查。
具体立案标准包括:
1. 发现传染病扩散蔓延的,包括但不限于疫情爆发、传播范围扩大等情况;
2. 发现传染病防治工作严重迟缓、不彻底、不力的;
3. 发现传染病监测报告失职、数据隐瞒、虚报等行为的;
4. 发现传染病疫情处置不当、信息公开不及时、预警告知不准确的;
5. 发现传染病防控措施不科学、不规范、不到位的;
6. 发现传染病疫苗、药物、检测试剂等配备、使用、管理失职的;
7. 发现传染病预防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信息发布不准确、扰乱社会秩序等的。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的责任人员及单位,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案件定性和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