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的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7时。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申请事先告知对方当事人,案件需要紧急处理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开庭时间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1. 行政诉讼开庭时间应当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般应当在公众工作时间内进行。公众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的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7时。
2. 开庭时间应当提前宣告,要求开庭的当事人一般应当提前三日以内,公告法庭时应当提前五日以内。
3. 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或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开庭时间进行调整。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申请事先告知对方当事人,案件需要紧急处理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行政诉讼开庭时间规定还可能会根据地方性法规、行政法院规则等进行进一步规定,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了解具体的开庭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