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的规定,刑法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在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依法负有保管、管理职责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在进行资金往来、交易或者处置股权时借用该公司名义,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的规定,以上行为是构成刑法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的规定,刑法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在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依法负有保管、管理职责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在进行资金往来、交易或者处置股权时借用该公司名义,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规定可以总结如下:
1. 犯罪主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依法负有保管、管理职责的人员。
2. 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以下行为:
- 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在进行资金往来、交易或者处置股权时借用该公司名义;
- 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3. 损害对象:上市公司的利益。
4. 损害结果: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的规定,以上行为是构成刑法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要件。另外,根据不同情节的严重程度,该罪的惩处也会有不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