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解释,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是指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者管理规定,造成电力设备被损坏、破坏、停产、停用或者事故发生,其危害程度较轻,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破坏公用设施罪的行为。根据该解释,如果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已经达到了破坏公用设施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行为人主观上的最重犯罪责任量刑。
关于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重要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法[2003]8号):规定了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认定标准、量刑、责任追究等问题。根据该解释,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是指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者管理规定,造成电力设备被损坏、破坏、停产、停用或者事故发生,其危害程度较轻,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破坏公用设施罪的行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公共设施判决案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2006]10号):明确了判定破坏公用设施罪与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界限。根据该解释,如果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已经达到了破坏公用设施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行为人主观上的最重犯罪责任量刑。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犯罪证据规定适用问题的解释》(最高法[2010]2号):对于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犯罪的证据的认定和采信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电力设备损坏的证据应当合法、有效。
以上是我所了解到的有关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犯罪的司法解释重要规定,具体内容可能还会有更新和补充,请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