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在危害社会尚未实现的情况下,可认定为“数量不大”。如果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或拒不接受戒毒,可以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总的来说,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中“数量不大”的判断标准、公共场所或其他公共场合使用毒品的界定、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适用及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最高检关于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有以下几点:
1. 关于“数量不大”的判断: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不大的,即持有的毒品数量不超过法定标准的数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在危害社会尚未实现的情况下,可认定为“数量不大”。
2. 关于“在公共场所或其他公共场合使用毒品”的界定:该司法解释规定,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道路、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码头、商场、酒店、饭店、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公共场合指非由个人负责安排并对特定人员提供服务的场所。
3. 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适用: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的人员,如其社会危害性不大或者能够自愿接受戒毒,可以采取社区戒毒、戒毒康复医院戒毒或家庭戒毒等方式。如果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或拒不接受戒毒,可以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4. 关于实施强制隔离戒毒的程序:该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实施强制隔离戒毒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决定、通知、送达、强制执行等环节,以确保依法进行。
总的来说,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中“数量不大”的判断标准、公共场所或其他公共场合使用毒品的界定、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适用及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助于明确对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的处理标准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