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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有哪些区别

时间:2023-08-29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财税服务 文档下载

总的来说,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采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而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在具体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进行的具体操作行为,主要针对具体对象。

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所产生的两种不同的行为形式,主要区别如下:

1. 定义: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具有普遍规范效力的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进行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主要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不具有普遍规范效力。

2. 形式:行政法律行为一般以命令、决定、通知、批复等形式出现,具有明确的对象和内容;行政事实行为一般以执法、征收、审批、登记等具体操作行为形式出现,实施的方式更加具体和直接。

3. 效力:行政法律行为具有普遍规范效力,即适用于行政机关的所有行为对象,具有约束力,需要遵守和执行;行政事实行为具有针对性,只适用于具体的行政对象,对于其他人并无普遍约束力。

4. 可撤销性:行政法律行为相对较难撤销,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行政事实行为相对较容易撤销,当行政机关认识到行政事实行为存在错误或不当时,可以进行撤销或调整。

5. 诉讼主体:行政法律行为可以成为诉讼的争议对象,诉讼主体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合法性或违法性;行政事实行为一般不成为诉讼的争议对象,除非行政事实行为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进行争议解决。

总的来说,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采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而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在具体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进行的具体操作行为,主要针对具体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