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行为要件包括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进口或者出口未经检疫的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了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司法解释对该罪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动植物检疫工作人员的主体范围和行为要件: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动植物检疫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备查验、鉴定、分类评级、审批、监管等职责和权力,并且以检查入境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检疫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活动为职责的人员。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行为要件包括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进口或者出口未经检疫的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
2. 徇私舞弊的行为情形:司法解释列举了徇私舞弊的具体行为情形,包括收受贿赂、索要贿赂或者其他非法占有钱物;不依法履行职责,包庇、纵容、放行未经检疫的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为他人谋取利益,超过权限,批准或者不批准相关事项。
3. 滥用职权的行为情形:司法解释规定了滥用职权的具体行为情形,包括徇私舞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搞私人活动、违法行驶等。
4. 进出口未经检疫的行为情形:司法解释规定了进口或者出口未经检疫的具体行为情形,包括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进出境检疫手续,未经审批进口或者出口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
5. 量刑标准和处罚力度:司法解释对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量刑标准和处罚力度做出具体规定,包括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判处相应的刑罚。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参考,具体情况仍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