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和解一般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并终结诉讼的一种方式。当事人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的条款和义务。如果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当事人还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进行执行裁定。
行政诉讼中的和解一般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并终结诉讼的一种方式。下面是行政诉讼和解结案的情况:
1. 案件情况适合和解:双方对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达成共识,存在和解条件。
2.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在法庭上或在法院指定的调解员的协助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提交给法院。
3. 法院审查和认可:法院将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理。
4. 审判程序终结:法院经审查认可后,作出终结诉讼的判决书,案件结案。
行政诉讼和解结案后,一般情况下可以申请执行。当事人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的条款和义务。如果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当事人还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进行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