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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案件的相关解释重要规定

时间:2023-08-31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5 栏目名: 财税服务 文档下载

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及处罚。该解释指出了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物品案件的从重处罚原则。这些规定和解释对于明确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界定、刑事责任的追究和处罚,以及保护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传播淫秽物品案件的相关解释主要涉及以下重要规定:

1. 刑法第361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的刑事责任和相关刑罚。

2. 《刑法解释(二)》第五十四条:“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发行、倒卖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或者提供淫秽表演场所、淫秽音像活动的场所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及处罚。

3. 《刑法解释(三)》第八十四条:“以营利为目的,以网络为传播途径,制作、复制、发行、贩卖、出租、提供淫秽物品牟利的,在淫秽物品被网络用户浏览、点击、下载时对该传播行为负有全责的,就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该解释明确了以互联网为传播途径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及责任。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淫秽物品非法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涉及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人员等尤其严重的淫秽物品,应当从重处罚。”该解释指出了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物品案件的从重处罚原则。

这些规定和解释对于明确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界定、刑事责任的追究和处罚,以及保护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