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位继承制度下,当被继承人去世时,其继承人不再是直系亲属,而是被继承人的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等血亲后代,可以在被继承人的名义下继承财产。转继承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的意愿,在继承人继承财产后,继承人可以将所继承的财产在自己生前进行再次继承的行为。
湖南继承法实行的是代位继承制度。在代位继承制度下,当被继承人去世时,其继承人不再是直系亲属,而是被继承人的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等血亲后代,可以在被继承人的名义下继承财产。这种制度在湖南继承法中是独特的。
转继承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的意愿,在继承人继承财产后,继承人可以将所继承的财产在自己生前进行再次继承的行为。转继承在湖南继承法中是不允许的。
因此,湖南的代位继承制度与转继承有以下区别:
1. 继承人身份不同: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等后代,而转继承中的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选择的任何人。
2. 继承权的转让:代位继承中,被继承人无权转让继承权,而转继承制度允许继承人在自己生前将继承财产再次转让给其他人。
3. 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在湖南继承法中是明确规定的,而转继承则在湖南继承法中被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