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辩权是指被告方在刑事诉讼中对检察机关或其他证人的证言提出异议的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有以下几个义务:1.提供证据:被告方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他们的异议是合理的。行使该权利的目的是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正义,保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行使不安抗辩权是指被告方在刑事诉讼中对检察机关或其他证人的证言提出异议的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有以下几个义务:
1. 提供证据:被告方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他们的异议是合理的。这可能包括文件、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
2. 出庭参与辩论:被告方需要出庭参与辩论,向法庭提出异议并提供自己的辩护意见。
3. 合法抗辩:被告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不能违背法律规定,不能滥用权利进行阻挠或干扰司法程序。
4. 尊重法庭决定:被告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后,法庭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和裁决。被告方需要尊重法庭的决定,遵守法院的规定。
总的来说,行使不安抗辩权是被告方的一项权利,需要合法、诚实地行使,并尊重法庭的决定。行使该权利的目的是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正义,保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