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于2011年4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共有11个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各种情况,以指导法院判决相关案件。
最高法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于2011年4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共有11个具体规定。
1. 非法拒绝或者制止警察、武警、消防人员等维护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和安全的职工、干部依法执行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
2. 组织者未依法采取安全措施,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参与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负有重大责任,致使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
3.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放任、纵容或者包庇他人违法行为,致使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
4. 隐瞒、谎报事件真相,阻止、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工作,造成后果严重的,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
5. 提前知悉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却不采取措施,致使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
6.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违法倒卖、散发、使用毒品,致使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
7. 伪造、篡改、销毁安全检查、审批、评估等相关文件,致使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
8. 外国机构、组织、个人在境内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时,未依法取得许可,致使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
9. 在公共场所擅自使用爆炸物、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危险物品,致使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
10. 故意制造、放任公共场所人群聚集,使得人员密集,致使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
11. 法定的其他情形,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
这些规定明确了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各种情况,以指导法院判决相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