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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诽谤罪的相关解释是怎样的(最高检诬告陷害罪司法解释)

时间:2023-09-04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财税服务 文档下载

根据《最高检诬告陷害罪司法解释》,如果在定罪量刑阶段,被告人辩称自己的行为不属于诽谤罪,需要公诉机关证明其言论属于捏造、编造事实,或者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了损害,同时没有任何辩护事由。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法院将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判断,并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根据我所掌握的信息,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诽谤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最高检诬告陷害罪司法解释》)对诽谤罪的相关解释如下:

1. 定义:诽谤罪是指故意在公共场合编造、传播事实,捏造事实或者发表对他人不实的谣言,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的行为。

2. 公共场合:指对公众具有知名度的场所,或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传播的行为。

3. 谣言:指无法证明事实真实性的消息。

4. 捏造、编造事实:指创造不存在的事实,或者在事实上作出本不存在的陈述。

5. 名誉受损:指受害人的社会声誉、荣誉、信誉或者其他人身利益受到明显损害。

6. 重大损害:指造成被害人名誉严重受损或对被害人以及使用单位、组织、社会团体造成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

7. 辩护事由:除公民有证明对方诽谤的事实的辩护事由外,还可以辩称对方言论属于舆论表达、学术争论、新闻报道或合理批评,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被社会接受。

根据《最高检诬告陷害罪司法解释》,如果在定罪量刑阶段,被告人辩称自己的行为不属于诽谤罪,需要公诉机关证明其言论属于捏造、编造事实,或者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了损害,同时没有任何辩护事由。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法院将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判断,并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