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对于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中的定罪量刑、界定“数量较大”标准、适用缓刑情形等方面的主要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持有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如下主要内容:
1. 对于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案件,要坚持定罪从重、处罚从重的原则,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2. 对于非法持有的毒品种类,包括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大麻等。
3. 对于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中的“数量较大”标准的界定,原则上以鸦片及其制剂达到150克,海洛因及其制剂达到5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及其制剂达到50克,大麻达到3千克为界。
4. 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中的“属于自己占有”是指犯罪嫌疑人对毒品具有物权意识和支配权力。
5. 对于情节较轻非法持有毒品的案件,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6. 在刑事案件中,对于卖出的毒品数量可以累计计算在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之内。
7. 适用缓刑的情形,一般不适用于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中的主犯,但适用缓刑的法定情形应予适用。
8. 在非法持有毒品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如能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总之,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对于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中的定罪量刑、界定“数量较大”标准、适用缓刑情形等方面的主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