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规定为办理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操作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于两高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司法解释,其中包括以下重要规定:
1. 财物的范围:指的是具有使用价值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车辆、器具、设备、农作物、林木等。
2. 毁坏财物的方式:指以损毁、破坏、毁灭、污损等方式对财物进行故意破坏。
3. 毁坏财物的情节:对于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较严重的情节,可以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4. 损失金额的认定:对于毁坏财物的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以认定为损失金额。
5. 对财物的价值认定:采取市场价值、保险价值、评估价值等方式对财物进行价值认定。
6. 涉案财物的维修费用:对于被毁坏财物的维修费用,可以认定为增加的损失金额。
7. 盗窃与毁坏财物的关系:若同时进行盗窃和毁坏财物的行为,应分别追究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责任。
8. 辩护事由:被告人可以提出紧急避险、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等合法辩护事由。
9. 情节轻微的处理:对于情节较轻微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这些规定为办理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