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变造货币案件是指以伪造、变造、仿制或者其他不合法方式制造和流通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根据《规定》,变造货币案件属于犯罪行为,一般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变造货币案件的相关解释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变造、出版、贮藏、传播伪造的货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中。该《规定》于2000年8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公布,具体规定了变造货币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
根据《规定》,变造货币案件是指以伪造、变造、仿制或者其他不合法方式制造和流通伪造的货币的行为。《规定》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1. 变造货币的行为:
- 伪造货币,即制作与真币色泽、图案、尺寸或者其他特征基本相同的货币;
- 变造货币,即修改、篡改真币的面额、文字、图案等内容;
- 仿制货币,即以与真币相似的材料和手法制作货币。
2. 制止变造货币的行为:
- 出版伪造货币或者制造、存放、运输伪造货币的工具;
- 出售伪造货币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帮助;
- 引进伪造货币或者恶意握有伪造货币。
3. 鉴别变造货币的行为:
- 在交易、支付、结算等活动中未按规定进行货币真伪鉴别。
根据《规定》,变造货币案件属于犯罪行为,一般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制造伪造货币的行为一般认定为伪造货币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特别严重的伪造货币罪;制造、出售、携带伪造货币的工具的行为属于制止伪造货币罪。
总的来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规定》中对变造货币案件相关犯罪行为和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司法机关处理变造货币案件提供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