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的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以及客观方面的违反法定职责、裁判超出职权或者明知无权裁判的行为。例如,裁判员对案件事实了解不透彻,但轻率地作出错误判决。例如,裁判员在没有明确依据的情况下,擅自修改法律规定进行裁决。例如,裁判员明知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但故意进行判决。此外,民事枉法裁判罪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后果要素,即该裁判对当事人、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影响或不公平等后果。
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的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以及客观方面的违反法定职责、裁判超出职权或者明知无权裁判的行为。
具体的要件如下:
1. 主观方面的要件:
- 故意:指犯罪人明知违法裁判,但依然希望实施该裁判。主观上是有意为之,在能力范围内,实施具体的行为。例如,裁判员明知案件事实不清楚,但故意作出错误判决。
- 过失:指犯罪人在裁判中存在过失犯罪行为,即未尽到应有的责任。例如,裁判员对案件事实了解不透彻,但轻率地作出错误判决。
2. 客观方面的要件:
- 违反法定职责:指裁判员在裁判过程中明知违反法律规定或职责,但仍然超出法定职权范围进行裁判。例如,裁判员超出自己的职权,越权行使权力。
- 裁判超出职权:指裁判员作出超越自己职权的判决,即超出法定范围行使职权。例如,裁判员在没有明确依据的情况下,擅自修改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 明知无权裁判:指裁判员明知自己没有权利进行裁决,但仍然主观上希望实施裁决的行为。例如,裁判员明知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但故意进行判决。
此外,民事枉法裁判罪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后果要素,即该裁判对当事人、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影响或不公平等后果。后果不仅仅是指物质上的损失,还包括个人利益、自由权利等方面的损害。要求后果的存在是为了区分该犯罪与一般的过失行为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