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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止审理后如何开始(行政诉讼中止审理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3-09-07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财税服务 文档下载

行政诉讼中止审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特定原因导致案件的审理暂停,待条件具备或问题解决后再继续进行审理。行政诉讼中止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死亡、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法人、行政机关或者其主要负责人变更后,宜中止审理。

行政诉讼中止审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特定原因导致案件的审理暂停,待条件具备或问题解决后再继续进行审理。行政诉讼中止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死亡、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法人、行政机关或者其主要负责人变更后,宜中止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宜中止审理:

a. 用于解决争议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决定机关在中止审理前已经作出了改变原来决定情况的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决定;

b. 用于解决争议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决定机关在中止审理前已经作出了暂时终结,但案件尚未审理完结的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决定;

c. 本案应当同时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d. 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的行政机关已经被吊销或者撤销;

e. 诉讼标的的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进行公示债务清理并有闲置财产解决债务的;

f. 控诉人主张刑事追究的行政违法行为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中适用行政诉讼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或者行政诉讼程序不完整的案件,可以中止审理。

行政诉讼中止审理后,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方式继续审理:

a. 当事人可以采取补充诉状的方式,将原来的诉讼请求重新提起;

b. 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审理,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由,经法院审查同意后,继续进行审理;

c. 当事人可以继续等待原先中止审理的条件具备或问题解决后,法院会再次通知当事人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