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被告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过程中散布消息或者情况,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给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敲诈勒索、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过程中散布消息或者情况,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给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被认定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行为包括:
1. 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虚假消息或隐瞒真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2. 故意传播谣言或不实信息,导致上市公司股价大幅波动,给公司及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3. 利用信息网络传播相对正式、权威的消息,以达到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目的。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被告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过程中散布消息或者情况,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给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