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司法解释,对于以非法低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中国,目前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两高一剩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进行了明确解释。
根据该司法解释,对于以非法低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定性要件:将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判定为犯罪,要求该行为达到具体数量标准,即低于地块估价的30%以上或者低于市场价的50%以上。
2. 追诉时效:规定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的追诉时效为15年。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未满18周岁的被害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追诉时效自满18周岁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计算。
3. 审理权问题:对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的案件,依法属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即使地处同一行政区域的多案件,也有可能由不同层级的法院审理,但可以进行先予合并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是作为法律适用的指导性文件,具体的刑事责任判定仍需要依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具体调查和审理结果来确定。同时,司法解释也可能会根据实践情况进行更新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