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变造货币案件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变造货币的行为:变造货币是指以伪造、篡改或者其他方法制作、贮存、分发、销售、使用伪造的货币,或者以伪造的货币进行交易、兑现等行为。伪造的货币种类应当包括人民币和外币。以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变造货币案件的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变造货币案件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变造货币的行为:变造货币是指以伪造、篡改或者其他方法制作、贮存、分发、销售、使用伪造的货币,或者以伪造的货币进行交易、兑现等行为。
2. 货币:货币是指法定的流通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纪念币、通用代币等。伪造的货币种类应当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3. 伪造货币数额:数额较大的负有罪责,伪造货币的数额大小,应当与伪造、分发、销售、使用伪造货币的情况相结合考虑。
4. 索取非法利益:伪造货币的行为人索取非法利益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犯罪、行贿犯罪或者单位行贿犯罪中的索贿罪。
5. 犯罪数罪并罚:对于在制造、贮存、分发、销售、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中同时犯多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6. 境外伪造货币案件:对于进出境或者邮寄涉嫌伪造货币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以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变造货币案件的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司法解释根据不同的情形和案件特点进行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