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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传播淫秽物品罪司法解释是怎么样规定的

时间:2023-09-09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3 栏目名: 财税服务 文档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传播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司法规定进行了具体解释。同时,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仅为司法解释的解释性文件,最终还需根据法律裁判机关的判决进行具体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传播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司法规定进行了具体解释。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淫秽物品的范围:淫秽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淫秽书刊、录像、录音、图片、影片等。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还可包括淫秽漫画、动画等。

2. 传播行为的认定:传播淫秽物品,是指以出售、出租、展览、制作、复制、发布、传递等方式,散布或提供淫秽物品给他人,使他人可以接触、获取到淫秽物品。

3. 对于传播者的认定:传播者是指明知或者应知所传播物品的内容构成淫秽的人。

4. 私自传播的认定:私自传播是指未经授权的网络转载、复制、上传等行为,包括以自己名义或他人名义发布淫秽物品的行为。

5. 传播淫秽物品的方式:传播淫秽物品可以是线上媒体,如互联网、电子邮件等;也可以是线下媒体,如出售淫秽书刊、提供淫秽图片等。

6. 传播淫秽物品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如果传播的淫秽物品触犯了其他刑法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罪名的,按照适用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仅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则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7. 刑罚的确定: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罪成立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可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中,对于何为淫秽物品并没有具体的定义,而是采用了"明知或者应知其为具有淫秽性质的文、物品"的表述,因此具体案件中对于淫秽物品的认定会考虑具体情况并进行具体判断。同时,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仅为司法解释的解释性文件,最终还需根据法律裁判机关的判决进行具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