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违反国家规定负责动植物检疫工作,明知接受检验、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水产品、植物、种子、草木不符合国家的标准、规定,运入国境或者国境以内的其他地区,危害国内的动物、植物的繁衍、生长,致使公共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中国刑法,动植物检疫失职犯罪的相关条款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滥用职权,致使罐头食品、食盐、食糖、奶粉、猪肉、牛肉、蔬菜、水果、水产品、饲料、兽药、种子、化肥、农膜等主要农产品虽已通过检疫监督程序,但明显存在不合格的品质,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受到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作为食品、药品检验、检疫人员,明知接受检验、检疫的食品、药品不符合国家的标准、规定,以危害公共卫生的方式,致使公共卫生受到严重威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违反国家规定负责动植物检疫工作,明知接受检验、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水产品、植物、种子、草木不符合国家的标准、规定,运入国境或者国境以内的其他地区,危害国内的动物、植物的繁衍、生长,致使公共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列举了一部分相关的刑法条款,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案件所涉及的具体法律法规以及刑法的其他条款进行判断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