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以上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追诉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时,通常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物品是否属于淫秽物品,行为是否涉及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公共信息网络的传播等因素。具体的立案追诉标准还可能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而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公安立案和追诉标准主要有以下规定:
1. 《刑法》第267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重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录像、录音、图片、计算机软件等物品,以及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公共信息网络上传播淫秽信息。
2.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是限制公民自由身体权等合法权益,触犯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有权进行立案追诉。
基于以上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追诉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时,通常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物品是否属于淫秽物品,行为是否涉及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公共信息网络的传播等因素。具体的立案追诉标准还可能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