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未经证券交易所公众化的消息利用内幕信息或者被动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规则。综上所述,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观方面体现犯罪嫌疑人的故意行为和违法目的,而客观方面则包括持有未公开信息和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未经证券交易所公众化的消息利用内幕信息或者被动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规则。其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如下:
主观方面:
1. 故意行为: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意识,明知自己持有未公开信息且非法地利用这些信息来进行交易,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 主观上的违法目的:犯罪嫌疑人在交易过程中具有明确的违法目的,即通过利用未公开信息来获取非法利益。
客观方面:
1. 持有未公开信息:犯罪嫌疑人必须实际掌握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即未向公众披露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幕信息、经济、金融等领域的未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2.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犯罪嫌疑人利用持有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或期货交易,以获取非法利益。
综上所述,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观方面体现犯罪嫌疑人的故意行为和违法目的,而客观方面则包括持有未公开信息和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