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分子具备自首、立功、积极赔偿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还规定了对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名义实施安全生产事故罪行的责任人的惩处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罪是指在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质或者从事封闭作业等特定活动过程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安全管理制度,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行为,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罪的主要量刑标准如下:
一、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违法行为,致人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财产损失特别重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因安全生产事故违法行为,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财产损失较大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情节一般的:犯罪分子因安全生产事故违法行为,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或者财产损失较大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分子具备自首、立功、积极赔偿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还规定了对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名义实施安全生产事故罪行的责任人的惩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