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流失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追究刑事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追究刑事责任法》则明确了追责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犯罪行为,如果其数额较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资产流失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追究刑事责任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国有资产流失:
1. 资产被非法侵占、挪用、转让;
2. 违规或滥用职权进行低价转让、丧失、出租国有资产,或出售处分国有资产;
3. 未经批准擅自变相调拨国有资产;
4. 以虚假信息、虚构交易等手段,骗取、抢夺国有资产或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5. 其他丧失、挥霍或浪费国有资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追究刑事责任法》则明确了追责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犯罪行为,如果其数额较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或地方各级政府也可以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护,以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