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放纵走私案件涉及到放纵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主体犯有放纵走私罪。犯罪主体可以是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关税征收人员或负责出口入境货物查验的海关工作人员等。这项罪行主要是针对那些被证明为配合走私活动的机密信息的泄露者,通常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技术机密等。以上为一些涉及到放纵走私犯罪行为的罪名,具体的罪名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解释的具体结构来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7 条,放纵走私案件涉及到放纵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主体犯有放纵走私罪。具体罪名如下:
1. 放任走私罪:将走私活动进行纵容、放任、宽容或者疏于监管,导致走私活动得以进行或者积极发展的行为,犯罪主体可能包括税务、海关、边防、公安、国家安全等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行政职权的公职人员。
2. 盗运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其他权力,为他人提供便利,盗运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严重破坏国家进出口管理秩序的行为。犯罪主体可以是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关税征收人员或负责出口入境货物查验的海关工作人员等。
3. 盗运、转卖、非法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证明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其他权力,以非法的方式出售、买卖、转让或者变相转让进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证明,严重破坏国家进出口管理秩序的行为。犯罪主体可以是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关税征收人员或负责出口入境货物查验的海关工作人员等。
4. 盗窃、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以非法的方式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这项罪行主要是针对那些被证明为配合走私活动的机密信息的泄露者,通常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技术机密等。
以上为一些涉及到放纵走私犯罪行为的罪名,具体的罪名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解释的具体结构来判断。请注意,以上信息仅用于参考,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来确定。